问答题

甲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处理完报建手续后,进行了写字楼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该写字楼为15层高。同时,甲公司在2009年5月4日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乙公司签订了地役权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得在自己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20米以上的建筑,双方未对该合同进行登记。2009年6月1日,乙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公司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未告知地役权相关信息。
甲公司于2009年10月8日将写字楼的11~15层卖给丁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丁公司于2009年10月9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9年10月15日,甲公司因为还款需要,在丁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写字楼11~15层设定抵押向银行借款。2009年11月1日,甲公司再次因资金周转困难,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以写字楼剩余的1~10层进行抵押从而向银行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09年11月15日,甲公司将写字楼的6~10层出租给戊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租赁合同,但未告知楼层的抵押情况。2009年12月1日,甲公司将写字楼的1~5层出卖给己公司,并在当天进行了房屋交付和登记变更。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对该写字楼的抵押权。
[问题] 甲公司基于何种理由,于何时取得该写字楼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

甲公司因建造写字楼的事实行为,于该事实行为完成时取得写字楼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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