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

甲、乙、丙、丁4个企业均为非国有企业。
2004年2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依法设立正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新公司),注册资本为 3000万元,净资产为6000万元。2004年4月6日,正新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如下3项决议:(1)更换公司两名监事:一是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乏某;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2)决定于2004年10月发行公司债券8出)万元,用于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3)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批准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从公司1000万元公积金中提取25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股东会会议批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 )

A.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因为转换后,公司的公积金数额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B.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因为转换后,公司的公积金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C.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因为股东大会有权作出增加公司资本的决议
D.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因为公积金是用来弥补公司亏损的
热门 试题

问答题
2002年4月,原告电力公司与被告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洋洋”)发生了一笔果冻条购销生意,后“喜洋洋”拖欠电力公司25万元货款。“喜洋洋”的拖欠理由是: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无法偿还各项债务。后来,电力公司发现:“喜洋洋”系台商独资企业,于1991年由被告谢得财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谢得财;永昌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荣)亦系台商独资企业,于1993年11月由谢得财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也是谢得财;且这两家公司的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完全相同。电力公司认为,谢得财掏空“喜洋洋”,将财产转移到永昌荣来逃债。为此,电力公司将谢得财、“喜洋洋”、永昌荣全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25万元及利息。经庭审及各方取证后查明:永昌荣设立至今,从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无机器设备,名下的土地、厂房及两部汽车均由“喜洋洋”无偿使用,日常费用则由“喜洋洋”支付。两公司的财务账目虽分别立册计账,但均由“喜洋洋”的会计人员负责制作,且永昌荣本身从未发放过工资。1998年永昌荣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其中部分由“喜洋洋”使用,至2002年才由“喜洋洋”代为还清全部贷款;2002年底,“喜洋洋”用永昌荣名下的土地、厂房作为抵押担保,再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喜洋洋”在2002年度共从其账户转出433400元到永昌荣的账户,用于偿还永昌荣的银行贷款本息。且这两家公司的惟一投资者谢得财在经营期间也挪用、侵占“喜洋洋”的财产至少在72万元以上,全部作为个人债务和交通肇事的赔款。运用你所掌握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谈谈你对该案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