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遗嘱。 王信真请律师代书遗嘱一份,其内容如下: (一)我现住房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院内X楼X单元XX号。住房系三室一厅,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此房是我单位分给我住的福利房,19XX年根据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我以现金X万X千元买下此房。大儿子王仁正、次子王仁礼先后结婚独立生活,均有自己的住房。而三儿子王仁义一家一直与我生活在一起,又无其他住房,因此我决定此房将来由三子王仁义继承,他人不得提出异议。 (二)现有存款人民币40万元、美元3万元。我决定将此款由三个儿子共同继承,长子王仁正继承人民币15万元、美元1万元;次子王仁礼继承人民币15万元、美元1万元;三子王仁义继承人民币10万元、美元1万元。 (三)房内家具由三子王仁义继承,松下进口彩电一台、德国进口照相机一台,由长子王仁正继承,音响一台和书籍若干由次子王仁礼继承。 本遗嘱一式六份,邻居李XX、居委会主任赵XX各执一份,其余四份由律师张XX保存。 立遗嘱人基本情况:王信真,男,66岁,汉族,XX省XX县人,原系XX市XX厂高级工程师,住XX市XX区XX路XX号院内X楼x单元XX号。王信真为了自己百年之后,避免儿子们在继承遗产时发生纠纷,特邀请邻居李XX、居委会主任赵XX作见证人和遗嘱执行人,并请XX律师事务所张XX代书遗嘱一份。 立遗嘱地点:XX市XX区XX路XX号院内X楼X单元XX号。 立遗嘱时间:”XX年XX月XX日。

【参考答案】

答案要点及评分要求:
(1)标题(1分);
(2)立遗嘱人基本情况(2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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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 案情材料如下: 犯罪嫌疑人陈XX,系XX省XX县人,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经人介绍到XX市XX公司当勤杂工。陈XX在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1998年8月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1999年9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00年2月公司发1999年度奖金,陈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许经理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0年5月10日,犯罪嫌疑人陈XX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小朱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XX同意,从木工房拿走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陈XX混进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XX经理走进三层办公室午休(333室),1时30分许,陈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经理秘书侯XX正在休息,于是陈XX灵机一动,轻轻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陈XX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热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陈XX杀人后逃离现场,先逃到XX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后又到XX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因形迹可疑,当日晚8时许被公安人员审查,并执行刑事拘留,5月13日被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陈XX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将本案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请依法起诉。 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以及作案工具为证,犯罪嫌疑人陈XX亦供认不讳。 陈XX,男,19XX年X月X日生。XX省XX县人。汉族,XX市XX公司勤杂工,住XX公司平房3排13号。2000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月13日由XX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XX看守所。附项:本案卷宗X卷X页,凶器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