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于2000年9月20日以FOB上海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国向英国出口的一批供圣诞节出售的产品。合同约定装船期为10月10日至10月31日。南于船舶在途中转港接运另一批货物,待其到达上海港时,已是11月10日。在迅速装船完后,已是11月25日。为保证信用证单据相符,甲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船长签发了装船日期为10月28日的提单。当船舶到达英国时,已是12月15日,此时已错过了出售圣诞产品的最好时机,许多原来与乙公司预订了产品的公司已经向其他公司购进了此类产,并向乙公司提出了索赔。于是乙公司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但承运人以甲公司出具的保函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认为乙公司应该向甲公司追偿。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以下问题: 承运人的主张合理吗此处的保函效力如何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承运人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由于提单签发的日期应视为装船完毕日期的证据资料,若超过期限,收货人可以向承运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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