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9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银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4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的6.8%,2年6个月的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借款用途为用于某商业广场项目的开发建设;A公司应当按季向B银行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按借款总额支付1%的违约金。但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
B银行依照约定于2009年3月6日向A公司发放了4亿元的借款,并从发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2年6个月的借款利息。2009年4月5日,B银行从A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A公司已将该借款资金的一部分挪用于高档别墅项目的开发建设,遂要求A公司予以纠正,A公司以借款资金应当由自己自行支配为由而未予纠正。同年5月B银行通知A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A公司以借款尚未到期为由拒绝偿还借款。同年8月,B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B银行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B银行可以要求解除借款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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