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国有企业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2400000元,其中有关会计资料如下:
(1)尚有2001年未弥补的亏损60000元;
(2)缴纳税收罚款和滞纳金共10000元;
(3)国库券利息收入20000元;
(4)支付非公益性捐赠80 000元;
(5)收到股利收入60000元;
(6)罚款收入5000元。
要求:请逐一判断上述各项是否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利润调整项目,并分别说明调整或不调整的理由。

【参考答案】

[答案要点] (1)已过了连续弥补期5年的规定,不得税前弥补亏损;
(2)税收罚款的滞纳金不得税前列支,应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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