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共同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持有60%股权,乙持有40%股权。2008年8月25日,A公司聘请李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双方约定,除基本工资外,李某可从公司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1%作为奖金。同时,A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李某向A公司增资20万元,其中,李某以其姓名作价10万元出资,其余10万元出资以李某未来从A公司应分配的奖金中分期缴纳。
2009年1月初,A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减少注册资本80万元,向债权人发出了通知,并予以公告。债权人丙接到通知后,要求A公司立即清偿债务。A公司则以丙的债权尚未到期为由拒绝清偿。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可否以姓名出资并简要说明理由。
(2)李某以未来从A公司可分得的奖金分期缴纳出资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3)丙是否有权要求A公司清偿未到期债务并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李某不得以姓名出资。根据规定,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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