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为家电生产企业,乙公司为商业批发企业,两者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6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甲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不含与乙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
①外购原材料的不含税价格为2 70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取得,且已经经过认证。为人库材料支付运费79 500元,取得的运费发票上所列金额为:运费60 000元,装卸费4 500元,保险费6 000元,铁路建设基金9 000元。
②购进电焊机2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8 000元,增值税款为 8 160元,已经入库并投入使用。
③采取折扣销售的方式销售电视机一批,对每购买5台不含税单价为2000元的A型电视机的客户赠送不含税单价为500元的B型电视机1台。当月甲公司向某购物中心销售300台A型电视机。
④5月份,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某商场销售300台A型电视机,每台不含税销售单价为 2 000元。合同约定,6月30日,甲公司可收回150电视机的价款,但实际只收到了90台货款。
⑤销售本公司使用过的2台小汽车,售价分别是90000元和117 000元。这两台汽车在固定资产登记簿所列原值分别为114 000元和105 000元。
⑥对某公司转让一项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取得转让收入170000元。
(2)乙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不含与甲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
①购入商品一批,不含税价为6 00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为1 020000元,款项已支付,有关单据已经经过认证。
②将本月购进的C型电视机6台赠送某常年客户。C型电视机账面的不含税单位售价为 3 000元,单位购进成本为2 000元。
③因电源故障造成展示的20台D型电视机被烧毁。D型电视机的单位购进成本为6 000元,进销差率20%。
④购买一批装饰材料,用于装修销售大厅。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300000元,税款为51 000元。
⑤当月向消费者个人直销商品取得销售收入14040 000元。
⑥采取预收货款方式向某县百货站销售一批货物。已预收货款330 000元,当月由于运输方面原因货物尚未发出。
⑦将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245 700元,转作当期收入。
⑧接受某自行车厂委托代销自行车,厂方指定不含税单位售价300元,当月代销1 000辆,乙公司已将销货款全部支付给该厂,同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10%的手续费。
(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
①6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其生产的E型电视机500台,不含税单价为4 500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保证及时供货,由甲公司负责送货,每台电视机收取运费11.70元,甲另外开具了普通销货发票。
②6月15日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空调,不含税总价为1 500 000元,乙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原因,只支付了855000元的货款,并承诺余款下月付清。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款为255 000元,并已开出提货单,有关单据已经经过税务局认证。
③6月20日甲公司以生产的60台A型电视机与乙公司的300套服装交换,各自作为福利发给职工,双方约定不再进行结算。乙公司每套服装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为400元。
7月初甲公司和乙公司计算申报的6月份应纳增值税、营业税情况如下:
(1)甲公司:
①增值税
销项税额=(2000×300+2 000×90+90 000+117 000+4 500×500+85 500)×17%
=564 825(元)
进项税额=2 760000×17%+79 500×7%+8 160
=490 875(元)
应纳税额=564 825-490 875=73 950(元)
②应纳营业税额=11.7×500×3%+170 000×5%=8 675.5(元)
(2)乙公司:
销项税额=(14 040000+330 000+245 700)×17%+300×(1+10%)×1 000×17%
=2 540 769(元)
进项税额=1 020 000+51 000+4 500×500×17%+255000+300×1 000×17%
=2 218 500(元)
应纳增值税额=2 540 769-2 218 500=322 269(元)
要求: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分析甲公司和乙公司计算的应交增值税、营业税是否正确如有错误,请说明理由,并分别计算甲公司和乙公司应交增值税额和应交营业税额。

【参考答案】

(1)甲公司:
①销售A型电视机赠送B型电视机属于实物折扣,应计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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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乙丙是A国(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W大学的3名教师。2006年3月1日甲乙两人应我国H大学邀请入境讲学,2005年11月1日,丙根据我国大专院校的国际交流项目来我国H大学工作。W大学每月支付给三人的工资标准折合为人民币分别为:甲40 000元,在A国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元;乙45 000元,在A国应纳个人所得税6 750元;丙58 000元,在A国应纳个人所得税8 700元,三人在W大学的个人所得税均由W大学代扣代缴。3人在华工作的有关情况如下: (1)甲于2006年4月30日结束工作离境回国。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中国H大学每月为其支付讲课费20 000元。 (2)乙于2006年10月31日结束工作离境回国。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中国H大学每月为其支付讲课费25 000元,乙为我国某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取得税后收入45 000元,取得在B国投资某公司的股息收入(折人民币)12000元,在B国已纳个人所得税2400元。 (3)丙于2006年2月1日临时离境回国,3月1日返回,2007年12月31日结束工作离境回国。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中国H大学每月为其支付讲课费28 000元。除此之外,丙在A国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取得转让收入折合为人民币80 000元,丙当年在中国出版专著,取得稿酬所得50 000元,从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收入10 000元。 要求:计算甲、乙、丙3人2006年应该在华缴纳或由他人代付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2 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5 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 000元~20 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 000元~40 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 000元~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 000元~100 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 000元的部分 45 15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