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

赵运,男,云南省农民,于1996年对家里人声称外出打工,至今毫无消息。期间没有同家里联系过,也没有人见过他或与他有过联系。赵运自小父母双亡,由哥哥赵东抚养长大。于1990年与邻村女青年苗丽结婚,婚后有了两个孩子:赵强、赵壮,现在分别为10岁,9岁。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如果苗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赵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查,判决宣告赵运死亡,将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A.赵运在法律上死亡,他以自己的住所或居所为活动中心的法律关系全部消灭
B.苗丽与赵运的婚姻关系消灭
C.继承开始
D.如果赵运仍然在异地生存的话,他在那里的民事活动全部归于无效
热门 试题

问答题
2004年9月,法院判决被告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颖65万元。10月,王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一直执行不下来。无奈之下,王颖只有手持“低价贱卖生效判决”的牌子,在街头叫嚷:“谁买判决书值60多万,给40万您拿走。”她挥了挥手中的判决书说道,“还不如多少换点钱。我办不成的事,人家有关系的人说不定一点事儿不费就能办成。他得利,我也受益。”判决无法执行,原因无外乎债务人有意回避,找不到人;被执行人有意转移财产,无执行标的;各种各样的行政干扰,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在作祟;“一个电话”就能阻止执行;法院人手不够,执行不过来等。当事人纷纷“对这样的执行力度失去信心”,而且无一例外地“贱卖”债权,多数只“奢望”拿到一半“就知足了”。他们有的自己当街叫卖,有的在报上登出广告,有的请拍卖公司代劳。这其中,有自然人,也有法人。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答题要求:(1)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2)字数不少于500宇。提示:(1)买卖判决书的行为性质。(2)判决确定的权利是否有可转让性与可继承性(3)法律对于买卖判决书的态度。(4)对“拒不执行”的强制约束力。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