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唐律疏议.杂律》:“诸坐赃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疋(音匹——编者注,一疋就是一匹的意思)加一等;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疏议曰:“赃罪正名,其数有六,谓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并坐赃。然坐赃者,谓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罪由此赃,故名坐赃致罪。”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该段文字分析该制度适用的情形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唐朝的六赃是指犯赃罪的六种情形: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和坐赃六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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