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地处县城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2年3月对一处已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验收,可售建筑面积共计25000平方米。该项目的开发和销售情况如下:
(1)该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为8000万元,政府减征了10%,该公司按规定缴纳了契税。
(2)该公司为该项目发生的开发成本为12000万元。
(3)该项目发生开发费用600万元,其中利息支出150万元,但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
(4)4月销售20000平方米的房屋,共计取得收入40000万元。
(5)将500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产权未发生转移),月租金为45万元,租期为8个月。
(6)2012年8月税务机关要求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需计算出合计数。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参考答案】
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应纳契税=8000×5%=400(万元) 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400+8000×(1-10......
(↓↓↓ 点击下方‘点击查看答案’看完整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