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丙是同胞兄弟姐妹,三人共有从其父母处继承的房屋一处,该房在其父母生前以甲、乙、丙为共有人出租给丁,租期20年。后来父母去世,三人约定,房屋由三人共同继承,等租期届满后收回房屋,然后再协商分割办法。租期即将届满时,丁找到甲并背着其他共有人与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找熟人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租期届满,乙、丙得知此事后,向法院起诉。
请问:
甲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乙、丙的合法权益丁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甲的行为侵犯了乙、丙的合法权益。丁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为,此案中,甲、乙、丙共有从父母处继承的房屋,由于房屋上有租赁关系,所以未分割。这时三者对该房屋的共有为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关系。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认定为无效。但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共有财产时,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此案中,甲擅自处分房屋的行为是对其余二人共同所有权的侵害,侵犯了二人的权益。此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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