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丙、丁均为非国有企业。2001年2月,甲,乙。丙、了共同出资依法设立源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源合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2006年2月6日,源合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如下三项决议:
(1)更换公司两名监事。一是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
(2)决定于2006年4月发行公司债券,用于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
(3)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批准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从公司2100万元公积金中提取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股东会会议作出更换两名监事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该公司是否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3)股东会会议批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参考答案】

(1)股东会会议作出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出任公司监事的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而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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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07年9月,A、B、C、D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其中,A、B、D系辞职职工,C系一集体所有制法人企业。共同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A以劳务出资、而B、D以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C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D发现A、B的经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遂提出退伙。在该年11月下旬D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E入伙。该年11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就11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D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入伙人E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2007年12月,E向丙公司借款时,在仅征得A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丙公司。 根据以上资料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C是否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说明理由。 (2)在合伙企业的设立中,请指出不合规定之处 (3)对债权人小的请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4)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A和D有权执行合伙事务、B和C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B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乙公司并不知道合伙协议对B的职权限制,A、D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并明确地向乙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 (5)E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