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8年,冯健在北京某区集体企业明光电子元件厂附近买下一处房屋,准备装修后经营饭店。为方便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冯健与明光电子元件厂的领导达成协议,冯健经营的饭店挂靠在明光电子元件厂,冯健每年付给明光电子元件厂一笔“挂靠费”。饭店也因此登记注册为“北京市某区明光电子元件厂餐饮服务中心”。为了顺利对外开展营业,冯健找到自己开小型装修公司的好朋友王兆安帮忙进行装修。事后,冯健以餐饮服务中心的名义开出5万元装修费的欠条。饭店正式营业后,冯健并未按约定付款,王兆安觉得朋友欠些钱,肯定是因一时经济紧张,等过一段时间手头宽裕了自然会还的。但是王兆安的妻子张丽对此表示不满。半年以后,冯健仍然没有还款。这时,王兆安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不得不向冯健索要装修费;但是冯健否认有此事。王兆安一怒之下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冯健提出王兆安的弟弟王亿安经常来饭店吃饭,已经欠下3000元的账,故对王兆安提起反诉。审理过程中,冯健还申请对王兆安提供的装修费的欠条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欠条是伪造的。原来因为拖欠的时间过长,王兆安已经无法找到原来的欠条;于是,王兆安模仿冯健的笔迹自己写了一张。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兆安的诉讼请求。
王兆安在法定期间没有提起上诉。但是,不久,他在清理书房的时候,找到了原来装修费的欠条。王兆安由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后,冯健向法院提议进行调解,王兆安也表示同意。最后,本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如果张丽在王兆安不愿向朋友冯健追债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冯健还款。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因为张丽不是适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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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09年某晚,国内某高校两名大一学生刘某和罗某在教室里拥抱、接吻,被学校的监控设备录了下来。此后,学校以本校依据国家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而制定的《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13条第3款之规定“发生非法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由,勒令两人退学,两人当学期的期末考试也被取消。刘、罗二人不服,向当地法院起诉,将母校告上法庭。后法院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二人的起诉。该案引起社会多方面的反响,支持学校者有之,反对学校者有之。其实,学校以此种理由处罚学生由来已久。2009年某日,某大学的一对学生在校园河边亲吻,被系主任发现,此后,两人被正式通知因其违反校规将被给予记过处分。这是第一对因“亲吻”而遭受处分的高校学生,后该对恋人因此最终分手。此后,该校某系又颁布了《×××系系规》,严禁“男女同学在公共场合(校园内)搂搂抱抱,过于亲密”。学生戏称为“禁吻令”。校方表示,如执行良好,将在全校推广。据悉国内其他高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禁止大学生在校内牵手、搂腰、拥抱、接吻以及女生穿低胸露背装”等类似管理规定或准备出台类似规定,其中有的还规定情节严重者将被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禁吻令”纷争昭示了该种现象具有一定普遍性和代表性,同时也引起人们对校园法治诸多问题的关注、思考与争议。请根据法学基本原理对这一案件进行评论。答题要求:1.运用所掌握的行政法学知识和相关的社会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