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下旬起即多次电催开证,终于使该商在11月16日开来了信用证。但由于商品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困难,遂要求对方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未能按期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罢。 试分析我方如此处理是否得当

【参考答案】

(1)在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开证日期不妥。 (2)按惯例即使合同未规定开证期限,买方也应于装运前开到信用证,买方未及时开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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