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0年3月,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某工商所副所长钱某,利用其职权为其一朋友索要欠款。其未经工商局批准,以工商局的名义持工商裁字(06)第1号通知书到赵某家中通知陈某到工商所处理经济纠纷。当时仅赵某的女儿赵丽丽(11岁)在家,钱某采取威吓手段胁迫赵丽丽在通知书上签了字,并强行搬走笔记本电脑及29寸彩电各一台,致赵丽丽受惊吓精神失常,用去医疗费2000元。

【参考答案】

应予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为县工商局。工商局的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是以工商局的名义发出的通知。
本案关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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