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2012年10月,甲取得了某产品的专利权,2013年初,甲与乙、丙三个注册登记成立“某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其拥有的专利权为投资,乙、丙以成立企业所需货币为投资,税后利润按4:3:3比例分配,合伙经营期限为8年,经营过程中由于资金融通不畅,对A公司欠款10万元,与此同时,乙因炒股亏欠B公司5万元。2013年底,丙经甲乙同意退出合伙企业。2016年5月合伙企业的经宫陷于瘫痪状态。2017年3月,A、B公司分别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执行该合伙企业的财产来偿还自己的债权,并要求甲乙丙三个承担连带责任,丙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进行抗辩。

人民法院可否执行该合伙企业的财产分别偿还A、B的债权?

【参考答案】

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合伙企业的财产用于清偿对A公司的债务,对B公司和债务则不可以。本案中,对A公司10万元的债务是合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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