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10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有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参加了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由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B、A企业分列综合得分第一名、第二名。11月10日招标人向B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上述项目招标评标过程中,有何不妥之处。

【参考答案】

不妥之处有:
(1)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不妥。理由: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及公证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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