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万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万方公司”)拟与万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万象公司”)合并,万方公司并人万象公司。为此,万方公司董事会拟定了与万象公司合并的方案,之后提交公司股东会讨论。万方公司共有股东9人,其中有7人出席了此次股东会,这些股东所代表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85%,有5位股东对董事会提交的合并方案投了赞成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0%,该合并方案为此未能通过。此后,万方公司董事会再次与万象公司协商,章出第二份合并方案,万方公司第一大股东A公司持有公司45%的股权,股东A提议将第二份合并方案再次提交公司股东会讨论。于是万方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A的提议,召集了公司临时股东会,该次会议最终依法定程序通过,同意将万方公司并入万象公司。 但是,万方公司的股东D在临时股东会上,就该合并方案投了反对票,股东D持有万方公司5%的股权。于是,股东D要求万方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但公司认为股东D提出的回购价格过高,为此拒绝了股东D的回购请求。万方公司与万象公司合并方案通过后,万方公司在作出合并决议后的第5天即6月5日将该公司合并的事宜通知公司的债权人,并于6月20日在报纸上刊登了有关公司合并事宜的公告。万方公司的原债权人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7月8日在报纸上得知万方公司合并的消息后,有代表公司股份l/3以上的股东立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讨论有关债权申报的问题,股东会-致同意由董事会具体负责解决该债务问题。甲公司总经理受董事会之托,代表公司董事会于7月lO日向万象公司申报债权,直至8月底万方公司也没有向甲公司清偿债务。万方公司与万象公司合并的过程中,工商部门发现公司个人股东B在公司成立后有抽逃资金的行为;并且该公司有在会计账册以外另立会计账册的行为。 工商部门对万方公司的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罚,在万方公司改正错误,并依法清理债务后,予以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万方公司与万象公司合并后,万方公司将其持有的一一张已承兑的银行汇票交给万象公司,该汇票的到期日为年1月20日。万象公司为了向供货单位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给B公司,B公司持票后于年2月1日向承兑银行要求付款,但遭到银行的拒绝。理由有二:一是,该汇票背书不连续万象公司不是通过背书的方式取得该汇票,而背书是我国《票据法》规定的唯一合法的转让方式;二是,该汇票已超过付款提示期限。问: (1)万方公司董事会第一次提交的合并方案股东会为什么没有通过股东D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其请求被公司拒绝后,股东D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上问题分别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请说明理由。万方公司就公司合并事项,通知债权人的时间和方式是否合法债权人甲公司申报债权的时间是否符合要求在万方公司没有向甲公司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能否合并请分别说明理由。 (3)对万方公司股东B抽逃资金的行为应如何处罚对万方公司没立账外账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4)万象公司能否享有该汇票的权利付款银行的抗辩理由是否能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万方公司董事会第一次提交的方案没有通过的原因是股东会的决议未达到法定比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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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06年7月,某人举报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存在以下事实:(1)甲公司的主要发起人乙企业将已经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折合2000万元)作为自己的资产使用已3年有余,至今尚未交付给甲公司。(2)甲公司披露的200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大量虚假记载:甲公司伪造进出口凭证,虚报进出口经营业绩,累计虚增经营额84640万元,占公司营业额的90%,虚增利润15600万元,占公司利润总额的85%,严重损害了股东和其他人的利益。该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为A某和B某(A某为会计人员,B某为非会计人员;二者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3)为甲公司出具年度审计报告的丙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C某和D某严重不负责任,未进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认真审核相关会计凭证的真伪,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据此虚假的审计报告买卖甲公司股票,造成了较大损失。要求:如果举报反映的情况属实,回答以下问题:(1)根据上述要点(1)提示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乙企业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违法行为乙企业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2)根据上述要点(2)提示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A某和B某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根据上述要点(2)提示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甲公司和A某、B某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4)根据上述要点(3)提示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c某和D某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5)根据上述要点(3)提示内容,投资者能否要求丙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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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美国维斯特公司与中国天元公司订立合同,约定 维斯特公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作价800万美元出资,天元公司以现金、场地使用权、厂房作价200万美元出资,在中国上海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1)维斯特公司由合营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天元公司则由其母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也缴付了出资。(2)作为维斯特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中,有价值300万美元的机器是中国能够生产,而且中国生产的同类机器价格也较低,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能够满足需要。(3)合同规定,作为维斯特公司的首期出资额,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缴付130万美元现金,其余部分将在第一次缴付出资后的3年内全部缴清。(4)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维斯特公司委派3名,天元公司委派2名。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维斯特公司委派,总经理由天元公司委派。该合同经审批机关提出修改意见并修改后,合资企业顺利成立,2005年5月,美国维斯特公司因受该国市场影响而发生经营困难,遂向天元公司提出将其在合资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美国的其他公司,天元公司已表示同意。要求:(1)维斯特公司的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维斯特公司和天元公司的现金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维斯特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4)维斯特公司第一期出资期限和出资的总期限是否符合规定_并说明理由(5)合资企业的董事会人数设置和董事长、副董事长委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6)如果维斯特公司将在合资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美国的其他公司,应履行何种法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