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5年8月,某市A狗不闻饺子饮食集团公司取得第××××号“狗不闻牌”商标注册证。2004年2月,赵某与该市的龙风饭店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同年4月,龙凤饭店开业后,即在该店门上方悬挂“正宗狗不闻饺子第四代传人赵某”为内容的牌匾一块,牌匾中间大字是“狗不闻饺子”,其余均是小字,该饭店未悬挂龙凤饭店的牌匾。同时,龙凤饭店聘请赵某为该店面案厨师,并从2004年4月起一起经营饺子。
狗不闻饺子饮食集团公司得知上述情况后,认为龙凤饭店和赵某已经侵犯了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龙凤饭店和赵某则认为,制作、悬挂上述牌匾的行为是宣传“狗不闻”创始人赵某某的第四代传人赵某的身份,均不是在饺子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狗不闻饺子饮食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因此不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请问:本案中,龙凤饭店和赵某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对狗不闻饺子饮食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龙凤饭店和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狗不闻”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2)理由:“狗不闻”牌商标是狗不闻饺子饮食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有效商标,依法享有专有权并受法律保护。赵某虽自称是狗不闻饺子创始人的后代,但其不享有“狗不闻”商标的专用权。龙凤饭店未经狗不闻饺子饮食集团公司的许可,擅自制作并使用“狗不闻”商标,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侵权行为,构成对狗不闻饺子饮食集团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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