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

周强是H县人,在A市B区从事银河小区的房地产开发。2005年3月5日,《A市晚报》的专职记者李忠在该报发布一则消息,称:"本市银河小区的开发商周某原来曾是小偷",文中称周某于某年某月曾于H县人民商场因盗窃小物品被抓住,并被处以治安罚款。《A市晚报》的发行范围仅限于A市。报纸发行后,造成了较大影响,众多购房者对银河小区的信誉产生了怀疑,部分已与该小区签订了合同的购房者甚至提出了退房。《A市晚报》的主要营业地在该市C区,记者李忠是A市D区人。周强认为该消息所述不属实,给其名誉造成了极大不良影响,还造成了经济损失,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理发现李忠发布的消息纯属捏造,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赔偿周强1万元,并在《A市晚报》登报赔礼道歉。上诉期满,被告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登报赔礼道歉,但是拒绝支付1万元赔偿。本案中周强就名誉被侵权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

A.H县人民法院
B.A市B区人民法院
C.A市C区人民法院
D.A市D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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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选择
甲在A市工作,2004年5月5日,乙找到甲,称其将承接一笔生意欲借甲2.5万元,甲表示只能借2万元,乙同意并写下一张借款2万元的借条交给甲,甲取钱时发现装钱的箱子有锁,钥匙在其妻手中,即约乙第二天取钱。当晚,甲妻归来,得知此事,坚决反对。第二天,乙前来取钱,甲以实情告知。乙称借款期限短,不超过半年,有利息,提供担保,甲只好表示再做其妻工作,并约乙第二天再来。当晚,甲做通其妻的工作,但是因为钱在银行存了定期,到6月5日才能到期,那时才能借给乙。第二天,乙至甲处,甲考虑到要是到6月5日再给乙钱,估计乙就不向自己借钱了,因此就没有言语。而是将5月5日乙写的借条归还乙,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2004年5月7日至11月6日,利息为月息3%,甲预先扣除6个月的利息3600元,其余16400元5月10日交付给乙。同时,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乙以其价值1.5万元的一台电脑和价值2000元的一台彩电,作为该借款协议的抵押担保。随后在乙多次催促之下,甲于6月7日将16400元交给乙,乙接受并同时提出,因甲未按约定日期将该笔借款交给乙,致乙在生意中违约损失5000元,甲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甲表示拒绝。至11月1日,乙向甲提出暂时无力还款,要求延期至12月26日,甲称家中买房急需用钱,予以拒绝。11月7日甲向乙提出归还全部借款,乙表示无力偿还,甲遂要求乙变卖彩电、电脑,以其款清偿。另经查证:2004年8月8日,乙与丙签订借款1万元协议,乙以其该电脑与丙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登记,该借款协议期限为2004年8月8日至2000年 5月7日;乙的彩电在使用中因供电部门原因电压不稳,致电视机损坏,供电部门赔偿 500元,该电视机现价值1000元。至2004年11月7日,甲有权要求乙归还的借款本息总额为:
A.20000元
B.18860元
C.19352元
D.2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