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
【参考答案】
这一合同的性质不再属于CIF合同。因为合同条款内容与CIF本身的解释相抵触。抵触有二:一是合同在CIF条件下竞规定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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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我国某出口公司先后与伦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签订两个出售农产品合同,共计3500吨,价值8.275万英镑。装运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但由于原定的装货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轮,致使货物到2月11日才装船完毕。在我公司的请求下,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的日期改为1月31日,货物到达鹿特丹后,买方对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我公司提供1月份装船证明。我公司坚持提单是正常的,无需提供证明。结果买方聘请律师上货船查阅船长的船行日志,证明提单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律师拍摄的证据,向当地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经过4个月的协商,最后,我方赔款2.09万英镑,买方方肯撤回上诉而结案。结合本案例,请谈谈你对倒签提单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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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中国甲电子公司从日本购进一批电路板,银行A为甲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货物装船后,航运公司B签发了正本提单情况下,向航运公司B代理人出具保函,办理提货手续,银行A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之规定将货款支付给日本卖方通知行,但甲没向银行A付款赎单,于是,银行A以航远公司B无正本提单交货为由提起诉讼。被告认为,甲方已向其出具保函,原告应向甲追索信用证下款项,而不应起诉被告。请问:你认为被告是否应该承担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责任被告能否以甲方出具的保函对抗原告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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