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度经自行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30万元,已缴纳所得税75.9万元。2006年4月税务机关对其纳税检查中发现该企业2005年度有以下问题: (1)介业以在册职工1000人计算计税工资。在册职工中包括由福利费开支工资的医务室工作人员30人,不包括临时工10人,当地计税工资为月人均800元。 (2)逾期未返还的包装物押金8万元.挂账未作处理。 (3)技术转让净收入60万元,未记收入。 (4)年末“应收账款”借方余额100万元,“坏账准备”贷方余额0.8万元,年初应收账款余额为0(该企业坏账核算采用备抵法,坏账准备提取比例为8‰)。 (8)固定资产折旧73.4万元为企业提取的折旧50万元(与税法口径一致)和一次性列支的当年12月购买行投入使用的税控收款机23.4万元(取得专用发票,12月通过认证)。 (5)因意外事故得到保险公司赔偿款4万元,未调整营业外支出。 (6)国库券利息收入3万元计人应纳税所得额。 (7)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万元已在所得额前扣除。 注: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影响。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步均为共计金额: (1)计算该企业工资事项应调增所得额; (2)计算企业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所得额; (3)计算企业逾期未返还的包装物押金应调增所得额; (4)计算企业技术转让净收入应调增所得额; (5)计算企业坏账准备应调增所得额; (6)计算企业折旧应调增所得额; (7)计算企业应补缴增值税额; (8)计算企业其他事项应调增所得额; (9)计算企业应补缴所得税额。

【参考答案】

(1)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工资的职工,不应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临时工应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因此,企业多列支计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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