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某国有外贸公司经理,2002年3月,他未经集体研究,将公司的200万元借给好友王某主管的某运输公司(集体企业),2004年案发时,尚有80余万元未归还。2003年底,王某为表示感谢,送1万元给张某作为 过节费 。案发后,张某还交代,2002年5月,周某因寻衅滋事被捕,周某托张某帮忙疏通关系,张某提出要花3万元。周某给张某4万元,言明1万元作为张某的 辛苦费 ,张某遂将3万元送给其认识的办案人员,使周某的罪责得以开脱。张某收受王某 过节费 和为周某 帮忙 并收 辛苦费 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受贿罪
C.构成职务侵占罪
D.构成介绍贿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