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A地的甲厂与B地的乙商店于1999年6月订立洗衣粉买卖合同,约定7月25日由甲厂在B地的火车站交货。7月14日由于洪水冲垮两地间的铁路,交通中断,A地与B地之间又无飞机通航,甲厂未将此情况通知乙商店,乙商店亦未查询。8月1日交通恢复后,甲厂立即装运,8月9日运抵B地火车站,甲厂押运人通知乙商店取货。乙商店拒不受领,在与甲厂押运人的谈判中,要求压低价格,甲厂不能接受。甲厂押运人只好租用民房一间暂为保管,同时继续与乙商店交涉。8月15日,由于B地大雨,山洪暴发,冲垮民房,洗衣粉灭失三分之一,另外三分之二也因浸水而只能降价处理。
问题: 甲厂未将交通中断的事实通知乙商店,若乙商店因此受有损害,甲厂是否应该负责赔偿

【参考答案】

洪水是不可抗力,因洪水引起的交通中断所造成的履行不能带来的损失,甲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以后,甲方负有通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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