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实木地板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1月发生以下业务:
(1)向某建材店销售实木地板200箱,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0万元,另收取返还利润5万元、包装箱租金2万元。
(2)提供1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A型实木紊地板100箱,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5万元,取得专用发票,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乙企业没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
(3)委托加工收回后将其中90箱实木素地板继续加工成高档实木指接地板,以每箱不含税售价1.5万元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完毕。将剩余10箱实木素地板作为年货福利分给职工,同类实木地板的不含税销售价为每箱0.98万元。
(4)将自产B型号木地板2000平方米无偿提供给某房地产公司,用来装修该房地产公司的样板间供客户参观,B型地板的账面成本为18万元,出厂不含税售价为每平方米160元。
(说明: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本月甲企业向建材店销售实木地板应缴纳消费税:

【参考答案】

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公司属于视同销售,应纳消费税=2000×160×5%÷10000=1.6(万元)
该企业应纳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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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企业2010年应纳所得税税额: ①税前扣除的税金及附加: 增值税不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但是影响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算,所以,应该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 不含税销售收入=7200+1404÷(1+17%)=7200+1200=8400(万元) 应纳增值税=8400×17%-(425-30×17%+5.1)=1003(万元) 当年应纳消费税税额: 外购已税实木地板:期初库存600万元,本期购进2500万元,期末库存500万元。另有意外事故损失的外购实木地板30万元,当期生产领用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600+2500-500-30)×5%=128.50(万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8400×5%-128.50=291.5(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03+291.5)×(7%+3%)=129.45(万元) 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许扣除的期间费用(包括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额) 广告费限额=8400×15%=1260(万元),实际发生额500万元未超过限额,允许全额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销售(营业)收入的5‰=8400×5‰=42(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60×60%=36(万元),准予扣除36万元; 关联借款中,利率执行银行的标准,确定为未超标。只能扣除100万元利息(500万×2×10%),超标准结构的1000万元(2000-2×500)对应的利息100万不得税前扣除,要调整。 可扣除的财务费用=300-100=200(万元) 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80万元,可以加计扣除50%。 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期间费用(包括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700+200+640-60+36+80×50%=1556(万元)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公益捐赠额 公益捐赠扣除限额=会计利润×12%=[8400+35.1(接受捐赠)+20(金融债券利息收入)-90×(30+5)(销售成本)-291.5(消费税)-129.45(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700+300+640)(期间费用)-20(公益捐赠)-1(罚款)-30×(1+17%)+10(赔款)]×12%=3198.05×12%=383.77(万元) 实际公益捐赠20万元,准予据实扣除。 ③该企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 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8400+35.1(接受捐赠)+20(金融债券利息收入)-90×(30+5)(销售成本)-291.5(消费税)-129.45(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556(期间费用)-20(公益捐赠)-[30×(1+17%)-10](损失)=3283.05(万元) ④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税额 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专用设备投资抵免限额=200×10%=20(万元) 该企业2010年实纳所得税税额 2010年实际应纳所得税税额=3283.05×25%-20=800.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