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

甲在A市工作,1999年5月5日,乙找到甲,称其将承接一笔生意欲借甲2.5万元,甲表示只能借2万元,乙同意并写下一张借款2万元的借条交给甲,甲取钱时发现装钱的箱子有锁,钥匙在其妻手中,即约乙第二天取钱。当晚,甲妻归来,得知此事,坚决反对。第二天,乙前来取钱,甲以实情告知。乙称借款期限短,不超过半年,有利息,提供担保,甲只好表示再作其妻工作,并约乙第二天再来。当晚,甲做通其妻的工作。第二天,乙到甲处,甲将5月5日乙写的借条归还乙,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1999年5月7日至11月6日,利息为月息3%,甲预先扣除6个月的利息3600元,其余16400元5月 10日交付给乙。同时,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乙以其价值1.5万元的一台电脑和价值2千元的一台彩电,作为该借款协议的抵押担保。随后在乙多次催促之下,甲于6月 7日将16400元交给乙,乙接受并同时提出,因甲未按约定日期将该笔借款交给乙,致乙在生意中违约损失5000元,甲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甲表示拒绝。至11月1日,乙向甲提出暂时无力还款,要求延期至12月26日,甲称家中买房急需用钱,予以拒绝。11月7日甲向乙提出归还全部借款,乙表示无力偿还,甲遂要求乙变卖彩电、电脑,似其款清偿。另经查证:1999年8月8日,乙与丙签订借款1万元协议,乙以其该电脑与丙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登记,该借款协议期限为 1999年8月8日至2000年5月7日;乙的彩电在使用中因供电部门原因电压不稳,致电视机损坏,供电部门赔偿500元,该电视机现价值1000元。  甲有权要求乙变卖抵押物,以其价款受偿的数额是: ( )

A.12000元
B.1000元
C.1500元
D.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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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选择
2005年初,黄小姐准备投资房地产,很快即相中了某房产公司开发的、坐落于某市某区环城路的一套建筑面积约150平方米的商品房,尽管房产公司开出每平方米7000元的高价,但黄小姐仍爽快答应了,双方签订了一份认购书,黄小姐并当即支付了20万元,但关于该20万元款的性质认购书中只字未提。随着正式签约日期的临近,当初预订的房屋已升值了近30万元。可到了正式签约日期,房产公司却突然告知黄小姐,因其未按通知要求及时签约,故已将房屋出让给他人(且已办理预售登记),返还已交款20万元。该受让人为甲。 黄小姐听到这个消息后,即刻赶到房产公司查验该份通知,当即指出该通知上的签名根本不是其本人所写,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事后,经人指点,黄小姐给房产公司打了个电话,要求房产公司明确其所付款项的性质,电话里的房产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其所付的款项为ding(音)金。黄小姐这次作了准备,将上述通知内容进行了录音。 带着这盘录音磁带,黄小姐走进法院,要求房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共40万元。在庭审中,房产公司表示,电话中当事人口头所述的应该是 订金 而不是 定金 。同时,房产公司又拿出前述那份通知,指出违约的是黄小姐,是黄小姐没有按通知要求及时前来签约,故不同意黄小姐双倍返还已付款项的请求。应黄小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通知上黄小姐的签名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了不是黄小姐所写的鉴定结论。至此,房产公司承认自己受高额利润诱惑,将房屋又高价出让给他人的事实,但还是不同意黄小姐关于已付款项适用定金罚则的要求。关于房产公司的义务,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房产公司对预售协议负有履约义务,所以应当于履行期届满时将房屋交付给甲
B.房产公司对认购书负有履约义务,所以应当将房屋交付给黄小姐
C.因为房产公司隐瞒已经与黄小姐签订的认购协议,所以甲某可以直接要求房产公司返还他已经付给的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房产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D.因为房产公司不与黄小姐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系违反他们的认购书,所以如果黄小姐主张与购房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法院应支持并可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