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9年3月,甲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2年,由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甲企业借款提供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后甲企业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严重,王某遂与陈某约定,以3:2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2010年6月,因甲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故乙银行要求王某与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陈某则宣称自己没有财产,且认为自己与王某已有约定,只需承担40%的责任。经查,陈某对自己的远亲林某还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林某返还。乙银行最后决定分别对王某、陈某和林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由王某和陈某承担责任,由林某代替陈某向自己偿还10万元借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提出的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陈某提出自己对银行的保证责任只需承担40%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乙银行请求法院判定林某代替陈某偿还10万元借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王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在本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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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10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 2010年8月份,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2010年9月份,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丁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乙公司将其持有的上述1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 2010年10月份,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以A楼房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丙公司退出丁公司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的行为产生何种法律效力说明理由。 (5)陈某能否在丁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说明理由。 (6)乙公司能否行使取回权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