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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旗下有A、B、C三家子公司,其中,A公司是一家著名的篮球俱乐部,B公司主要从事家电的生产与销售业务,C公司是一家会员制KTV。20×9年,其子公司发生的与收入确认和计量相关的业务如下:
(1)A公司授权乙公司在其设计生产的衣帽、水杯及毛巾等产品上使用A公司球队的logo,授权期间为3年。合同约定,A公司于合同签订日一个月后收取固定金额的使用费45万元,同时,按照乙公司销售上述商品取得销售额的6%计算提成。乙公司预期A公司继续参加当地顶级联赛,并取得优异成绩。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固定使用费,20×9年因销售上述商品实现销售额2000万元。
A公司将该合同作为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合同,于收取固定金额使用费时确认收入45万元,于当年年末确认提成收入120万元。
(2)8月1日,B公司向丙公司销售一台生产设备,该设备价款为36万元(不含增值税),同时双方约定6个月后,B公司将以42万元的价格回购该设备。B公司已收到含税价款41.76万元,但尚未发出商品。B公司销售该设备相关的增值税税率为16%。
(3)10月1日,C公司与客户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合同,客户入会后可随时使用该KTV的包房进行活动,使用该包房需提前预约。除KTV的年费2万元之外,C公司还向客户收取了100元的入会费,用于补偿KTV为客户进行注册登记、准备会籍资料以及制作会员卡等工本费支出。C公司收取的入会费和年费均无需返还。
假定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及其他因素影响。
、根据资料(1),判断A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如果不正确,请编制相关的更正分录。
、根据资料(2),说明B公司该交易类型,并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
、根据资料(3),说明C公司收取的年费和入会费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 A公司将取得的固定金额的使用费一次性确认为收入的会计处理不正确,将销售商品取得销售额的6%计算提成一次性确认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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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一家大型设备生产、销售公司,其主要经营大型设备的销售、安装及后期维护业务。A公司2×18年发生了如下经济业务:(1)2×18年2月1日,A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一项合同,向甲公司销售一台X大型设备,合同价款为20万元,该设备的成本为13万元,甲公司在合同开始日即取得该设备的控制权。合同约定,甲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支付10%的保证金,并将剩余90%的价款与A公司签订了不附追索权的长期融资协议,甲公司应于5年内平均支付剩余价款,如果甲公司违约,A公司可重新拥有该设备,即使收回的设备不能涵盖所欠款项的总额,A公司也不能向甲公司索取进一步的赔偿。甲公司计划用该设备生产产品,甲公司使用该设备生产的产品在其所在地市场供不应求,但甲公司本身未从事过该产品生产、销售业务,不能确定该产品的营销策略是否可以成功。(2)2×17年2月1日A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设备维护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乙公司每年向A公司支付服务费8万元(假定该价款与合同开始日该项服务的单独售价相同)。在2×18年12月31日,双方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将2×19年的服务费调整为7万元(假定该价格反映了合同开始当日该项服务的单独售价),同时以17万元的价款将该合同期限延长3年(该价格不能反映该项服务在合同变更日的单独售价)。假设上述价款均于每年年初收取。(3)2×18年5月1日,A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一项合同,约定,A公司向丙公司销售X、Y大型设备,X大型设备的单独售价为25万元,Y大型设备的单独售价为20万元,合同价款总额为36万元。合同约定,X大型设备于合同开始日交付,Y大型设备于1个月后交付,只有两种设备全部交付之后,A公司才有权收取36万元的合同对价。假定X大型设备和Y大型设备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于交付当日转移给丙公司。该合同履约义务均以按期执行。假定不考虑增值税等其他因素。、根据资料(1),判断A公司是否应确认收入,并说明理由;如果需要确认收入,计算应确认的收入金额;如果不需要确认收入,说明对收取的价款应进行的账务处理原则。、根据资料(2),说明A公司与乙公司变更该合同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并说明理由;计算合同变更后每年应确认的收入金额。、根据资料(3),计算A公司因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应确认的收入金额,并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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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投资修建一公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并规定2006年10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时间。甲、乙等多家承包单位参加投标,乙单位2006年11月5日才提交了投标保证金。2006年11月3日由该市招标管理办公室主持,举行了公开开标。但本次招标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招标失败。建设单位重新招标后确定甲承包单位中标,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开始后,建设单位要求提前交工,并与甲承包单位协商签订了书面协议,该协议规定了甲承包单位为保证施工质量采取的措施和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赶工费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经调查组技术鉴定,认为是甲承包单位为赶工拆模过早,混凝土强度不足造成。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导致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以甲承包单位的行为与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不符,不具备履约能力,又不可能保证提前交工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甲承包单位认为事故是因建设单位要求赶工引起的,不同意解除合同。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提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定解除合同,甲承包单位决定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问题】4.上述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由谁提出?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完成哪些工作?该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应由谁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