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建海公司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06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产品销售收入48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300万元。
(2)产品销售成本180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61万元,营业税20万元,房产税7万元。
(3)营业费用120万元;财务费用28万元;管理费用232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40万元。
(4)营业外支出100万元。其中包括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7万元,向税务部门缴纳罚款10万元。
(5)全年实际发放的职32A2资总额为32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工资总额为270万元),计提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56万元。
该企业对2006年度应纳所得税进行了如下计算,并编制了纳税申报表:
应纳税所得额=4800(产品销售收入)+300(其他业务收入)-1800(产品销售成本)-20(营业税)-7(房产税)-120(营业费用)-28(财务费用)-232(管理费用)-100(营业外支出)-320(工资总额)-56(32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2417(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317×33%=764.6l(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计算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哪些错误之处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2)正确计算调整后应纳所得税额。

【参考答案】

(1)该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下列错误之处:
①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超过规定标准。
该企业业务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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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企业书面授权其代理人张某以7~8元的单价与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但张某在与乙企业的合同谈判过程中,认为甲企业的最高授权价格仍比正常的市场价格低,于是在与乙企业反复磋商下,于2007年7月1日与乙企业签订了单价为8.50元、合同标的额为200万元的买卖合同。最近3年,乙企业一直通过张某与甲企业签订买卖合同,但乙企业并不知道在该买卖合同中代理人张某已超越了其代理权。 根据合同约定,甲企业在2007年9月1日~5日期间向乙企业提供全部货物,乙企业收到货物在10天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并于10月1日前向甲企业支付全部货款200万元。2007年9月5日,甲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货物交给乙企业,乙企业与9月7日对货物进行检验时,发现部分货物质量有问题,但未通知甲企业。10月2日,甲企业要求乙企业支付200万元的货款,乙企业以部分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表示拒绝。 甲企业在对乙企业的调查中发现,乙企业拒绝付款的真正原因是乙企业已丧失支付能力,乙企业同时欠丙企业到期债务200万元。但乙企业享有对丁企业的到期债权200万元,由于乙企业管理混乱,乙企业一直没有对丁企业主张其债权。 2007年10月20日,甲企业向人民法院请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到期债权200万元。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甲企业胜诉。裁定由丁企业向甲企业履行清偿义务,同时甲与乙、乙与丁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丙企业得知人民法院的裁定后,向甲企业主张应由甲、丙平均分配丁企业偿还的200万元,甲企业表示拒绝。 要求:根据《合同法》、《合同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企业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乙企业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如甲企业代位权诉讼的诉讼费为2万元,该诉讼费应由谁承担(5)丙企业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
建海公司拟向荣丰公司订购一批电子设备,授权本单位员工马某携带一张记载有本单位签章、出票日为2007年5月9日、票面金额为18万元的转账支票(同城使用,下同)前往采购。5月10日,马某代表建海公司与荣丰公司签订了价值18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建海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以支票方式一次付款;荣丰公司应当在6月10日前向建海公司交付所购全部产品。马某在向荣丰公司交付支票时,声明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由荣丰公司自行填写。 荣丰公司在收到该支票后,未在该支票收款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而是直接在该栏内填写了金星公司的名称,由金星公司存入其开立账户的丁银行。以便利用金星公司的银行账户提取现金。为此,金星公司将按照支票金额的5%提取管理费。 5月15日,该银行通知金星公司,其存入的上述支票的款项已于5月14日到账,但却不能支取使用。主要原因是:该支票上记载有在建海公司收到荣丰公司交付货款之次日,持票人才能支取使用该资金。荣丰公司于6月8日向建海公司交付所购电子设备,金星公司于第二天才得以开始分批从其账户中支取该资金并交付荣丰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建海公司交付给荣丰公司的支票未记载收款人,该支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荣丰公司利用金星公司账户存取款项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如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当由谁承担何种责任 (3)银行通知金星公司不能支取使用到账资金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银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