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丙和丁是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甲以劳务出资,经合伙人协商确定为10万元;乙以一辆汽车作为出资,经评估作价为5万元;丙出资10万元;丁同意认缴5万元,但一直没有缴付出资。协议约定,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因为丙、丁是有限合伙人,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不能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利润和损失由甲、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担,
丙未经甲、乙、丁同意,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作为质押从某商业银行借款15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中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丙是否可以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企业出资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按规定,有限合伙人丁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

(↓↓↓ 点击下方‘点击查看答案’看完整答案 ↓↓↓)
热门 试题

问答题
A饮用水有限公司是B国际有限公司与C股份有限公司、D工业公司于2002年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B方投资占60%、C方投资占30%,D方投资占10%。A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长由B公司委派王某担任,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的李某出任。“碧纯”牌蒸馏水是A饮用水有限公司的产品。“碧纯”水投放市场后,先后获得一系列荣誉称号,2004年,“碧纯”水在当地的市场占有率为43%。 2004年9月,A公司董事长王某投资成立碧纯饮料有限公司,并称其为“碧纯”品牌的权利人,获得了企业名称登记。王某兼任碧纯饮料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年12月,碧纯公司生产“延中”牌饮用水。碧纯饮料有限公司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延中”饮用水的产品装潢上及广告等宣传中,突出“碧纯”名称并仿冒“碧纯”蒸馏水产品的装潢,造成经销商与消费者的误认误购。这些行为造成A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且损害了“碧纯”品牌的声誉。由于A公司的董事长及部分董事同时又在碧纯饮料有限公司任职,C公司指派到A公司的三名董事数次要求召集A公司的董事会会议,洽谈合资公司“碧纯”品牌遭到侵权的问题,但均遭到拒绝,致使A公司无法正常行使权利,并由此造成投资C公司和D公司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 要求:根据本题给出的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例中的A公司董事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2)A公司董事长拒绝召集董事会会议,依法应如何处理 (3)A公司的股东C公司或者D公司是否可以提起股东诉讼为什么 (4)请问股东对公司董事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