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选择题

1991年4月,甲、乙夫妇向丙、丁夫妇借款215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抵押协议,规定借款月息4分,至1991年11月21日本息还清;以甲乙所有的坐落在四平市铁东区金融大厦对面31号楼1单元7楼二室一厅(61平方米)房屋一处作为借款的抵押物,并进行房屋抵押登记。借款期满后,丙丁多次向甲乙要求偿还借款,但甲乙推脱不还。1992年4月 2日,甲乙背着抵押权人,将上述抵押房屋连同附属物品,以2万元的价格典给四平市银城典当拍卖商行。丙丁得知后,即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布被告与银城典当拍卖商行之间的房屋典权设定行为无效,依法将此房判归原告所有。关于四平市银城典当拍卖商行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四平市银城典当拍卖商行在房屋抵押诉讼中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四平市银城典当拍卖商行在诉讼中应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四平市银城典当拍卖商行与此案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D.四平市银城典当拍卖商行与此案处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热门 试题

不定项选择
北京甲公司(位于北京市A区)与上海乙公司(位于上海市B区)签定一份购销根雕工艺品的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为北京甲公司住所地,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定后,上海乙公司即按照合同约定向北京甲公司如期交付了根雕工艺品,但北京甲公司迟迟不支付货款80万元,经过多次催要,未能解决,于是上海乙公司于2000年9月24日向合同履行地的北京A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由于担心北京法院地方保护,于9月25日又向合同约定的原告住所地,即上海B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次日又撤回该起诉。北京A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审理判决北京甲公司向上海乙公司支付80万元货款。判决后,北京甲公司上诉,认为上海乙公司向其提供的根雕工艺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与质量,人民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向上海乙公司足额支付货款。设二审终审以后,判决甲公司应当支付乙公司货款80万元,但甲公司不予履行。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甲公司在天津市的银行帐号。北京法院可不可以冻结、划拨甲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在天津市该银行的存款( )
A.可以,但需天津法院出具手续
B.可以,无需天津法院出具手续
C.不可以,只能由天津法院执行
D.不可以,要求申请人向天津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