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甲是一个作家,他将自己最新的一部长篇武侠小说《刀,好快的刀》投给湘南出版社,该社主编给甲打电话称该作品质量很高,将在合适的日期安排出版,但一直拖着未与甲签订出版合同。甲等待多日,遂将该作品投给北风出版社,北风社与甲签订了专有出版合同,约定北风社在3年内对该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向甲支付了报酬5万元。为了吸引读者,北风社在出版时对作品做了较少的文字性修改,但内容不变。湘南社主编发现此情况后,打电话给甲说甲一稿多投,侵犯了湘南社的在先权利,现在湘南社有甲的投稿信为凭,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北风社出版该书时在书中声明不得转载、摘编,但传奇武侠期刊社仍然进行了转载,但向甲支付了报酬,且传奇社在转载时对作品进行了文字性删节。
甲出书后买了一辆小汽车,但现金不够,向某银行申请了贷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用该作品的摄制权为某银行的债权设定了质押‘担保,在某公证处进行了质押合同公证,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后先锋影视有限公司欲将该小说拍摄成电影,与甲签订了摄制权的独家许可合同,先锋公司为此向甲支付了报酬10万元。
问题:
湘南社将该书翻译成朝鲜语在韩国出版发行的行为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的要求甲要求湘南社支付使用作品报酬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符合,甲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该行为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是侵权行为,甲有权要求湘南社赔偿损失。参见《著作权法》第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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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06年10月,基于土地涨价,相邻几个村的很多村民在地下买卖土地指标,收入颇丰,甲村众多村民集体向村委会提出要求发放“地基卡”。实际上,“地基卡”只是一种“期权”,是村委会对于日后如有地基指标则优先分配给该卡持有人的允诺,和甲村相邻的好几个村都已经发放了这种“地基卡”。10月29日下午,甲村村民委员会在先前多次会议讨论的基础上,由村委会主任孙某主持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经会议研究决定,村委会以预收宅基地街道设施费名义,向本村村民收集集资费用于村集体建设。会议还规定该村23周岁以上男性村民均可以认领一份,每份人民币1万元。会议并没有约定购买“地基卡”的1万元现金的归还时间和方式。这一决定根据村务公开原则的要求,通过宣传栏在全村公开,村民对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村民委员会会后,经主任孙某统计,该村符合条件的人共438人。11月2日,在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下,村委会向438人收取集资费共 438万元,并发给“地基卡”。在发卡的过程中,村民委员会与村民约定,“地基卡”只供个人持有,以待将来分配地基指标,不得买卖。但是很多村民拿到“地基卡”后,就跟其他村的村民一样,迫不及待地到交易所去倒卖牟利。针对以上事实,请结合罪刑法定原则,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要求:(1)运用所学的知识阐述你的看法和理由;(2)语言精练,逻辑严谨,说理充分;(3)字数在800字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