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0年2月10日,甲企业向乙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期限为一年,并签订了贷款合同。乙银行要求甲企业提供担保。2月15日,丙企业作为甲企业的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其中约定了丙企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贷款期限届满时,甲企业因经营困难无力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乙银行于2011年2月28日要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丙企业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在2011年8月15日,乙银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甲企业和丙企业偿还贷款本息,2011年8月2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2011年8月25日,甲企业的债权人丁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甲企业破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受理了对甲企业的破产案件。此时,乙银行与甲企业、丙企业的贷款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
2011年11月10日,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企业破产。
经查证:2011年8月15日,甲企业向戊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合同中约定,戊公司供货后,甲企业于2011年8月16日向戊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支票,委托庚银行付款。2011年8月22日,持票人戊公司向庚银行请求付款,庚银行已付款。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界定丙企业的保证期间
(2)丙企业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人民法院受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后,乙银行与甲企业、丙企业的诉讼案件如何处理
(4)庚银行向持票人戊公司付款后,如何行使其权利
【参考答案】
(1)丙企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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