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假冒乙的名义签发了一张票据金额为“2万元”的汇票给丙,以庚为付款人,丙对此并不知情,并将其背书转让给丁,丁与A有一购销合同,即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A,并将A的名称定为被背书人,但在尚未交付前,发现A不能履行合同,遂将A更改为B,并在更改处签章以示更改,B持票后又将票据金额改写为“12万元”,并背书转让给C,C持该汇票要求庚付款,庚认为出票人签章不真实而拒付。
问题:
(1) 甲的行为是什么行为甲、乙是否负票据责任为什么
(2) 丙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
(3) 丁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
(4) 丁对被背书人名称的改写属于什么行为其效力如何
(5) B更改票据金额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其效力如何

【参考答案】

(1) 甲的行为属票据伪造,甲不负票据责任,因为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签章的,根据“不在票据上签章者,不负票据责任”的原理,......

(↓↓↓ 点击下方‘点击查看答案’看完整答案 ↓↓↓)
热门 试题

问答题
先秦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都于2002年就变体“秦都”字及汉语拼音组成的组合商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获得批准,核定使用商品为秦都饭店及秦都风味小吃,商标证号为第23456号。2004年5月10日,李红与先秦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引进使用“秦都”注册商标、名称字号、风味小吃系列特色菜品协议书》,约定由李红在三春市开设酒家,使用该公司的注册商标和名称字号,使用期限一年,使用费6万元。公司向李红出具了“独家代理”授权书,该协议未送交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发出公告。协议签订后,李红即开始在三春市经营“秦都风味”系列菜品,并于2004年11月10日在三春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了“秦都饭店三春分店”。2004年8月底,赵青也派人到先秦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学习“秦都”系列菜品的制作工艺,并于2005年1月开始在三春市经营该系列菜口,还在其开办的南方大酒店门前竖起一块内容为“引进秦都风味系列菜品”的灯箱广告。李红发现后向三春市人民法院起诉,称依其与先秦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的引进协议,其取得了在三春市独家使用“秦都风味”注册商标的独家使用权。赵青在三春市开设秦都风味系列菜品并大做广告,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赵青撤销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3万元。 请问: (1)“秦都风味”是否为注册商标李红要求保护的“秦都风味”文字商标的独家使用权是否存在 (2)李红与先秦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的许可协议是否有效 (3)李红作为商标侵权发起人,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