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5年1月1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A公司)就一商品楼开发项目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1)由B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建设工期为3个月;(2)建设工程价款为8000万元,A公司应当在2005年4月1日竣工之日支付全部工程价款;(3)由B公司为该建设工程垫资3000万元,垫资利息为年利率8%(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2005年1月10日,经A公司同意,B公司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转包给c公司。2005年2月1日,A公司与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向甲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同时约定将在建的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A公司与甲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5年4月1日,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给A公司,但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005年9月10日,B公司以A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主张对该商品楼拍卖受偿。甲银行因A公司逾期未还借款也于2005年9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A公司的商品楼主张抵押权。人民法院在调查取证中发现: (1)B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超越了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但在2005年4月1日前取得了相应资质等级; (2)A、B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标的额为8000万元,但双方事后另行订立的合同标的额为’7000万元; (3)c公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 (4)A公司与王某于2005年3月1日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条件。3月10日,王某向A公司交付了全部购房款200万元,A公司亦接受,但双方当事人一直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5)A、B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对欠付的工程价款是否支付利息未进行约定。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该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价款应当如何结算并说明理由。 (3)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A公司在向B公司支付垫资利息时,其计算标准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5)A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6)在B公司与甲银行均要求对该商品楼行使受偿权利的情况下,谁的受偿权利更为优先并说明理由。 (7)B公司于9月10日对A公司提起诉讼,其优先权是否消灭并说明理由。 (8)A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9)B公司在行使优先权时能否对抗买房人王某并说明理由。 (10)A公司对欠付B公司的工程价款是否应支付利息如果需要支付利息,从何日开始计算,其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参考答案】

(1)A、B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有效。根据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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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由甲、乙、丙、丁、戊五个发起人于2000年发起设立,后经核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并于2004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其股本总额为20000万元。2006年5月发生如下事项:(1)5月8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通过如下决议:①根据公司产品市场营销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增设市场开发部,并根据总经理A的提名聘任B为市场开发部经理;②根据总经理A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c的职务,聘任监事D兼任财务负责人;③决定发行公司债券,责成总经理A准备相关文件资料报送有关部门核准。(2)5月20日召开的股东大会通过如下决议:①2005年税后利润为5000万元,公司已累计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8000万元(以前年度均为盈利),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②为进一步改善和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提取35万元的公益金。③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股东代表甲、丁和职工代表E为新一届的监事会成员。④动用税后利润3000万元和计入资本公积金的发行股票溢价收入1000万元,收购本公司股份1200万股,并拟于1年后奖励给本公司职丁。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以下问题:(1)公司董事会通过增设市场开发部并聘任B为市场开发部经理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董事会聘任监事D为财务负责人是否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董事会决议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4)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5)提取公益金的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6)选举产生新一届监事会的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7)对于收购本公司股票的事项中有哪些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分别说明理由。
问答题
李某退休后个人出资开办丁一家超市,生意兴隆。另有某食品加工厂由甲乙丙三人合伙建立。因为李某的超市经常从加工厂进货,于是李某与该食品加工厂合伙人协商入伙,加工厂告之李某该厂尚有未到期的银行贷款6万元没有清偿,但李某认为该厂有发展前景,还是决定入伙。李某与加工厂的合伙人甲乙丙订立了书面入伙协议,决定以现金出资1万元,并且加工厂同意按批发价的8折向李某的超市供应各类食品。李某入伙后三个月,加工厂的银行贷款到期,由于加工厂无力偿还全部贷款,于是李某与加工厂的其他合伙人甲乙丙一同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银行承担了清偿责任,其中李某按照约定承担了l万元的份额。但是由于李某一直未向加工厂履行出资义务,加工厂的另外三个合伙人甲乙丙决定将李某除名,三人商议后,即派甲到李某的超市告之该决定。李某对此决定不同意,认为自己已经替合伙企业承担了l万元的责任,正好与出资相抵。但是甲乙丙三人认为对此没有商量的余地,并且向李某供应的食品的价格也只按批发价,不能再给折扣优惠。李某感到十分气愤,后因心脏病发作导致死亡。李某死后,李某的儿子继承了超市继续经营。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李某的入伙是否符合入伙条件并说明理由。李某提出用偿债的1万元与其出资相抵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2)甲乙丙对李某的除名决定是否有合法根据李某的退伙是否已经发生并说明理由。如果李某对退伙的协议有异议应该如何处理(3)李某的儿子是否有权继承某超市(4)李某的儿子能否继承其父在加工厂合伙人的身份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