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某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副食加工店,均为个人独资。2010年初,自行核算餐馆2009年度销售收入为400000元,支出合计360000元,副食加工店2009年度销售收入为800000元,支出合计650000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餐馆核算无误,发现副食加工店下列各项未按税法规定处理:
(1)将加工的零售价为52000元的副食品用于儿子婚宴;成本已列入支出总额,未确认收入;
(2)6月份购置一台生产设备,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3510元。当月开始使用,但未做任何账务处理;
(3)支出总额中列支广告费用200000元,业务宣传费10000元;
(4)支出总额中列支了张某的工资费用40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①副食加工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②生产设备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使用年限为3年,无残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2009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增值税;
(2)计算2009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计算2009年副食加工店应调整的收入;
(4)计算2009年副食加工店购置生产设备应调整的税前扣除额;
(5)计算2009年副食加工店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应调整的扣除额;
(6)计算2009年副食加工店张某工资应调整的税前扣除额(不考虑工资附加三费);
(7)计算2009年副食加工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2009年餐馆和副食加工店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

(1) 2009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增值税 =52 000÷(1+3%)×3% =1 514.56(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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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X公司为在西部地区新办的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80%。 X公司2008年度有关涉税资料如下: (1)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材料,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非限制产品,取得产品销售收入2800万元,销售成本1300万元。 (2)本年度发生销售费用700万元(其中广告费500万元);管理费用6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30万元);财务费用90万元。 (3)产品销售税金180万元(其中,增值税120万元)。 (4)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8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5万元(已经取得工会专用缴款收据),支出职工福利费30万元,教育经费6万元。 (5)本年度受让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该项目取得项目收入800万元,项目成本600万元(不包括在前述的产品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中),该项目的转让方从2003年开始取得第一笔项目生产经营收入,已经成功地运转了5年。 (6)本年度新投资一项符合国家规定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额为100万元,设备折旧已经记入管理费用。 (7)本年度其他业务收入100万元,营业外收入50万元。 (8)本年度营业外支出9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赠40万元)。 要求:计算X公司2008年度的应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