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新华制造有限公司2005年以货币资金500万元投资于长江贸易公司。长江贸易公司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于2008年3月终止生产经营,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2008年10月,新华制造有限公司在长江贸易公司注销后收回货币资金100万元,投资损失400万元,进行会计处理时记入“投资收益”借方,并于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0年6月税务机关对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认为该项投资损失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求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到补缴入库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问题] 某公司2013年10月辞退甲、乙、丙三名正式员工:甲员工已经工作3年,月收入5000元,辞退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5000元;乙员工已经工作9年,月收入10000元,辞退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90000元;丙员工已经工作15年,月收入8000元,辞退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27200元。该公司所在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2200元/月。 [问题] 对甲、乙、丙三名员工,公司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分别为多少

【参考答案】

(1)当地上年平均职工工资3倍:2200×12×3=79200(元),甲员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15000元小于7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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