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

张某、王某与李某三人签订合伙协议,设立了甲合伙企业,约定张某用现金5万元出资,王某用专利权出资,作价10万元,李某用劳务出资,作价5万元。张某、王某、李某的利润分配比例是2:1:1,未约定亏损负担比例和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企业成立后,王某由于要出国定居,将合伙份额转让给朱某,张某由于车祸死亡,根据张某的遗嘱,张某之子 10岁的张小果是张某的继承人,张某之妻周某是张小果的法定监护人。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王某转让合伙份额给朱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应经张某与李某的一致同意
B.只须通知张某与李某
C.张某或李某主张以合理条件受让王某的份额的,王某必须将份额转让给张某或李某
D.朱某对转让前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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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王某与案外人黄某、张某于2002年2月签订合伙协议一份,约定3人合伙在某村建立养猪场,王某持有25%的股份。同年5月,王某与胡某签订协议一份,约定胡某出资5万元购买王某在养殖场15%的股份。当天胡某交给王某5万元,王某出具收条。胡某未参与经营。同年11月,王某与案外人黄某、张某2人订立散伙协议,约定:因3方在合伙经营期间合作不愉快,一致同意将原由3方共同经营使用的场地一分为二,一部分场地由黄某使用,另一部分场地由王某及张某使用,场地费用以双方各自所用场地亩数负担;养猪场所饲养的价值8万元的肉猪亦一分为二,由双方各自圈养。该协议胡某未签字确认。之后,胡某诉至法院称:其出资5万元,买下了王某在养猪场15%的股份,事后得知养殖场是无证经营,胡某亦从未享受到股东权益,故要求王某返还股金5万元。王某辩称,收到胡某股金5万元属实,胡某作为合伙人要共同承担风险,要求法院追加其他合伙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据查,养猪场经营账册不全,各合伙人交付出资的数额不清,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各合伙人是否享受利润分配不清,养猪场的盈亏情况不清,也无人对养殖场财产进行清算。现养殖场已由村委会收回并交由他人承包经营。请根据你所掌握的法学知识,谈谈本案中胡某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问答题
新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共有9名董事,其中 3名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2006年1月5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讨论召开股东临时会议及解决公司债务等事项。出席这次临时会议的有董事长甲及乙、丙、丁,戊4位董事,公司全体9名董事中有4人未出席。这次会议由甲主持,在这次会议上,乙、丙、丁3位董事同意召开股东临时会,并作出了决定,定于2006年3月1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董事戊认为,此次董事会召开之前应当征求他关于是否召集临时董事会的意见,然而事实上没有事前征求他的意见便召开了这次会议,于是,他在董事会表决之前中途退席。新元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5日通知了公司各位股东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公司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上所列议案是讨论处分公司闲置财产偿还债务。在公司2006年3月1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上,亲自出席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共86人,持有股数12万股,占公司全部股份20万股的60%。该次临时股东会议,经出席股东30人(持有股数6.5万)同意,作出三项决定, (1)公司对外所欠债务原则上予以承认;(2)决定将公司对外的债券转为注册资本;(3)处分公司部分财产偿还公司债务。对于此次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决议,董事戊持有异议,认为决议违法而无效,诉请法院请求撤销。其理由是:(1)公司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临时会议时,他未在场,致使该董事会议不足法定人数,因而董事会关于召开股东临时会议之决议违法;(2)2006年3月1日召开的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其决议处分财产偿还债务与议程不符;(3)临时股东会上的提请承认事项事先未经董事会决议通过。问题:根据以上情况,分析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