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万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万方公司”)拟与万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万象公司”)合并,万方公司并人万象公司。为此,万方公司董事会拟定了与万象公司合并的方案,之后提交公司股东会讨论。万方公司共有股东9人,其中有7人出席了此次股东会,这些股东所代表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85%,有5位股东对董事会提交的合并方案投了赞成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0%,该合并方案为此未能通过。此后,万方公司董事会再次与万象公司协商,章出第二份合并方案,万方公司第一大股东A公司持有公司45%的股权,股东A提议将第二份合并方案再次提交公司股东会讨论。于是万方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A的提议,召集了公司临时股东会,该次会议最终依法定程序通过,同意将万方公司并入万象公司。 但是,万方公司的股东D在临时股东会上,就该合并方案投了反对票,股东D持有万方公司5%的股权。于是,股东D要求万方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但公司认为股东D提出的回购价格过高,为此拒绝了股东D的回购请求。万方公司与万象公司合并方案通过后,万方公司在作出合并决议后的第5天即6月5日将该公司合并的事宜通知公司的债权人,并于6月20日在报纸上刊登了有关公司合并事宜的公告。万方公司的原债权人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7月8日在报纸上得知万方公司合并的消息后,有代表公司股份l/3以上的股东立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讨论有关债权申报的问题,股东会-致同意由董事会具体负责解决该债务问题。甲公司总经理受董事会之托,代表公司董事会于7月lO日向万象公司申报债权,直至8月底万方公司也没有向甲公司清偿债务。万方公司与万象公司合并的过程中,工商部门发现公司个人股东B在公司成立后有抽逃资金的行为;并且该公司有在会计账册以外另立会计账册的行为。 工商部门对万方公司的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罚,在万方公司改正错误,并依法清理债务后,予以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万方公司与万象公司合并后,万方公司将其持有的一一张已承兑的银行汇票交给万象公司,该汇票的到期日为年1月20日。万象公司为了向供货单位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给B公司,B公司持票后于年2月1日向承兑银行要求付款,但遭到银行的拒绝。理由有二:一是,该汇票背书不连续万象公司不是通过背书的方式取得该汇票,而背书是我国《票据法》规定的唯一合法的转让方式;二是,该汇票已超过付款提示期限。问: (1)万方公司董事会第一次提交的合并方案股东会为什么没有通过股东D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其请求被公司拒绝后,股东D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上问题分别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请说明理由。万方公司就公司合并事项,通知债权人的时间和方式是否合法债权人甲公司申报债权的时间是否符合要求在万方公司没有向甲公司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能否合并请分别说明理由。 (3)对万方公司股东B抽逃资金的行为应如何处罚对万方公司没立账外账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4)万象公司能否享有该汇票的权利付款银行的抗辩理由是否能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万方公司董事会第一次提交的方案没有通过的原因是股东会的决议未达到法定比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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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06年7月,某人举报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存在以下事实:(1)甲公司的主要发起人乙企业将已经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折合2000万元)作为自己的资产使用已3年有余,至今尚未交付给甲公司。(2)甲公司披露的200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大量虚假记载:甲公司伪造进出口凭证,虚报进出口经营业绩,累计虚增经营额84640万元,占公司营业额的90%,虚增利润15600万元,占公司利润总额的85%,严重损害了股东和其他人的利益。该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为A某和B某(A某为会计人员,B某为非会计人员;二者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3)为甲公司出具年度审计报告的丙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C某和D某严重不负责任,未进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认真审核相关会计凭证的真伪,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据此虚假的审计报告买卖甲公司股票,造成了较大损失。要求:如果举报反映的情况属实,回答以下问题:(1)根据上述要点(1)提示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乙企业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违法行为乙企业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2)根据上述要点(2)提示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A某和B某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根据上述要点(2)提示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甲公司和A某、B某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4)根据上述要点(3)提示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c某和D某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5)根据上述要点(3)提示内容,投资者能否要求丙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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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大学成立课题组,从事某种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研究开发,由张某任课题组组长,另有陈某、刘某等几位成员组成。A大学向该课题组拨付研究经费30万元,并与该课题组签订协议,明确了该课题组的研究任务、完成该项研究任务的时间,以及课题组成员对该研究工作的保密义务等。此外,A大学还与课题组成员分别订立了保密协议,包括签约各方对秘密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对外发表论文不得引用未经批准的数据,课题组研究人员的笔记本和有关资料一律不准带出实验室,科研内容一律不许外传,非课题组成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实验室,和违约责任等内容。2000年4月,A大学课题组就该项研究取得阶段性成果,在未向A大学通报的情况下,与B公司签订该项技术秘密的转让合同,约定:A大学课题组将该植物生长调节剂的使用权长期转让给B公司,转让费200万元,A大学课题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上述技术向第三方转让、许可使用或合作开发。A大学发现后,要求课题组取消与B公司所订立的合同。C植物研究所(以下称“C研究所”)也从事该项技术的研究,C研究所的所长万某了解到A大学对此研究工作的进展后,为了打败A大学,多次给A大学课题组的陈某送钱,要求陈某提供该项实验的仪器清单、合成技术步骤清单等,陈某曾以信件和口头的方式多次为C研究所解决研究中遇到的技术问题,为此陈某先后接受万某所送钱物有5万元左右。后C研究所合成出该植物生长调节剂,并将该成果交付给其下属的D开发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试销,D公司在该产品的销售广告中称:该产品为C研究所历时几年艰辛研究,独家试制成功的高科技产品,质量好、价格公道,出口欧美、东南亚地区等内容。A大学发现D公司的广告宣传后,认为C研究所及D公司侵犯了A大学的商业秘密,为此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工商部门经过调查,认为A大学反映的情况属实,但是D公司并不知道C研究所以利诱的手段从A大学获取了该技术秘密,只知道C研究所一直从事该技术的研究,认为该技术秘密是C研究所的技术成果。以上事件发生并妥善解决后,A大学为了切实保护该技术成果的所有权,经与课题组协商,于2001年10月9日以A大学的名义向专利局就该技术成果申请发明专利。专利局经审查后,依法核准,发给A大学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但国内某研究机构以该发丧失新颖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认定该专利无效。经调查核实,该发明在向专利局提出申请以前,已经在某国的某刊物上发表过,某国的该家研究机构已经于2001年9月1日在本国向专利机构提出专利申请。问:一(1)A大学与课题组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属于何种技术开发合同如果将该项研究成果申请专利,谁应当是专利申请人如果课题组获得了该项技术的专利权,A大学能否使用该项专利课题组能否成为该项研究的发明人为什么(2)A大学的课题组与B公司订立的该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否有效。(3)C研究所的行为是否侵犯了A大学的商业秘密D公司的行为是否也构成侵犯A大学商业秘密的行为。(4)A大学的该项发明是否丧失新颖性如果某国与我国签署有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协议,某国该研究机构应于什么时间之前在我国申请专利,能够享有优先权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