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

甲方(茶叶公司)发信(落款日期是2604年8月1日,邮戳日期是2004年8月2日)给乙方,要卖给乙方一批当年生产的茶叶。信中,对标的物的名称、质量、规格、单价(斤)、付款日期、方法表达具体,甲方要求乙方提出订购的数量。乙方回信(落款日期是2004年 8月6日,邮戳日是2004年8月7日)表示:"接受你方提出的一切条件,购买1000斤。请从2004年9月开始,按月分十次发货。"该信件于2004年8月10日到达甲方。甲方8月15日回信:"将如期发货。"甲方按约定给乙方分十批发货。其中第8批,不是当年的新茶叶,而是往年的陈茶叶。若甲乙双方约定的检验期是每批货物收到后的10天之内,乙方在收到后第18天才提出质量异议,那么:

A.该异议有效,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B.如果甲方及时表示反对异议无效,不及时反对异议有效
C.该异议无效,视为甲方发货符合规定
D.质量异议期不能按约定,应当按照法定的异议期来考察异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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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选择
2003年初,黄小姐准备投资房地产,很快即相中了某房产公司开发的、坐落于某市某区环城路的一套建筑面积约150平方米的商品房,尽管房产公司开出每平方米7000元的高价,但黄小姐仍爽快答应了,双方签订了一份认购书,黄小姐并当即支付了20万元,但关于该20万元款的性质认购书中只字未提。随着正式签约日期的临近,当初预订的房屋已升值了近30万元。可到了正式签约日期,房产公司却突然告知黄小姐,因其未按通知要求及时签约,故已将房屋出让给他人(且已办理预售登记),返还已交款20万元。该受让人为甲。 黄小姐听到这个消息后,即刻赶到房产公司查验该份通知,当即指出该通知上的签名根本不是其本人所写,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事后,经人指点,黄小姐给房产公司打了个电话,要求房产公司明确其所付款项的性质,电话里的房产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其所付的款项为ding(音)金。黄小姐这次作了准备,将上述通知内容进行了录音。 带着这盘录音磁带,黄小姐走进法院,要求房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共40万元。在庭审中,房产公司表示,电话中当事人口头所述的应该是 订金 而不是 定金 。同时,房产公司又拿出前述那份通知,指出违约的是黄小姐,是黄小姐没有按通知要求及时前来签约,故不同意黄小姐双倍返还已付款项的请求。应黄小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通知上黄小姐的签名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了不是黄小姐所写的鉴定结论。至此,房产公司承认自己受高额利润诱惑,将房屋又高价出让给他人的事实,但还是不同意黄小姐关于已付款项适用定金罚则的要求。本案中关于定金的争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因为双方没有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条款,所以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主张
B.因为双方没有约定定金性质,所以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主张
C.虽然双方没有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条款,但是一方已经实际履行义务,且对方已接受,所以应当认定定金关系已存在
D.以上说法都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