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08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 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lo万元。公司股东会于2008年2月就2007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 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2) 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3) 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属实,应当如何处理
(4) 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丁未作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

(↓↓↓ 点击下方‘点击查看答案’看完整答案 ↓↓↓)
热门 试题

问答题
甲物资材料供应公司与乙商贸公司于2002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某种材料1 000公斤,价值20万元,2002年6月10前,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定金6万元,6月15日前,甲公司向乙公司指定的送货人丙运输公司交货,丙公司负责将该批材料送到乙公司指定的地点。2002年6月13日,甲公司准备将该批材料交与丙公司发运时,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材料因故改由丁运输公司负责发运。但要等乙公司与丁公司签完合同后,再具体商定发货日期,甲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后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丁公司未作任何提示。2002年6月20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将材料交与丁公司运送,但由于甲公司6月18日发生火灾,致使该批材料损毁30%。乙公司同意将未受损部分运走,受损部分则由甲公司自己处理。而甲公司认为,该批材料发生毁损是在乙公司发生违约后,责任在乙公司。双方僵持不下,遂诉至法院。 丁公司将该批材料运送到其所在城市的码头后,遂卸货走人。乙公司的押车人员认为丁公司应将该批材料运到乙公司指定的地点方可走人。丁公司坚持认为,该城市的码头是其固定卸货地点,公司对此有明确规定。除非乙公司另支付费用方可送到指定地点。双方因此也产生纠纷。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本例中共涉及几个合同关系,分别是什么合同 (2)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是否发生变更受损的30%部分应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与丁运输公司的纠纷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4)本例中的定金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