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以生产农药和化肥为主业,已发行股份总额为26000万股。 2010年甲公司成功发行3年期的公司债券5000万元,截至2011年12月31日,甲公司经审计的相关财务资料如下:
2012年2月,甲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讨论董事会提交的以下提案,有关情况如下:(1)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计划于2012年7月发行14000万元4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为3.2%;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限拟为自发行之日起3个月后即可转为公司股票;转股价格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该转股价格确定之后,不因任何原因再作调整。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董事会准备请乙证券公司作担保人担保,担保形式为一般保证。(2)吸收合并境内丁公司的方案:丁公司是一家生产化工原料的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度境内营业额已经超过4亿元。丁公司最近正在与某科研所合作研究开发新型化肥,如果研究成功并推向市场,将对甲公司的市场份额产生不利影响。股东大会对上述提案进行审议后,否决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通过了吸收合并境内丁公司的方案。此后,甲公司与丁公司协商达成合并决议,决议的内容包括:甲公司以现金购买丁公司的全部资产;丁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均由原股东承继;根据实施合并的进度通知债权人。2012年4月10日,甲公司发布临时报告,其中披露了吸收合并丁公司的情况。报告称:原丁公司与某科研所合作研究开发的新型化肥已经通过国家有关部门鉴定,即将投入生产,预计公司利润会大幅增长。受此影响,甲公司的股票连续暴涨。临时报告发布前,甲公司的独立董事张某认为其内容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如果披露应当同时公告自己的反对意见。对此,董事会未予理睬。临时报告发布前,甲公司办公室的打字员无意中将临时报告的内容透露给投资者李某,李某立即购买了甲公司的股票。临时报告发布后,丁公司的董事会指示其两家子公司A公司和B公司,在对甲公司保密的前提下,各自通过证交所的证券交易买人甲公司的股票800万股。2012年4月20日,在全国范围发行的某证券报首次报道称,甲公司的新型化肥尚在研究之中,所谓已经通过国家有关部门鉴定属于虚假消息。此后,甲公司的股票连续暴跌,投资者损失惨重。其中,投资者王某于2012年4月11日买入甲公司的股票.截至2012年4月20日,王某因持有甲公司的股票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为10万元。2012年4月30日,反垄断机构通知甲公司,与丁公司的合并已经达到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未经审查,不得实施合并。2012年5月20日,王某等投资者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索赔项目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全部交易额产生的佣金和印花税和因起诉产生的费用。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假设甲公司符合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甲公司是否符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分别说明理由。(2)甲公司董事会拟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和转为股票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分别说明理由。(3)甲公司董事会拟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和对转股价格不作任何调整的说明是否符合规定分别说明理由。(4)甲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否应提供担保方案中的担保方式、担保人是否符合规定分别说明理由。(5)甲公司与丁公司的合并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分别说明理由。(6)独立董事张某要求临时报告公告自己的反对意见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7)李某购买甲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说明理由。(8)丁公司的董事会对其两家子公司的指示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9)甲公司发布的关于新型化肥的信息,是否构成法律上的虚假陈述行为说明理由。(10)甲公司与丁公司的合并是否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说明理由。(11)王某等投资者要求的索赔项目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1)①净资产收益率符合发行条件。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条件之一是,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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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石家庄市某企业(甲方)是专门生产精密机床的重点大型(国务院确定)国有独资企业,与北京某国有独资公司(乙方)于2011年3月5日签订了一份精密机床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甲方供应乙方精密机床一台,总价款980万元。合同汀明2012年4月1日至20日为交货日期。经甲方要求,乙方以价值40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但签订合同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重新任免甲方的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原任总经理为了结其在任职期内的合同事项,在未与乙方事先协商的情况下,于2012年3月20日向乙方发货。乙方于2012年3月29日收到精密机床后,以甲方提前交货为由拒绝向其付款,从而引起争议。后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接受机床,付款期到后,因乙方自主决定与A外资企业合并,拒绝支付货款。 甲企业201 2年全年实现盈利1500万元,企业管理当局2013年上半年集体讨论决定将其一部分提取各项基金,剩余利润用于购建福利设施和支付职工福利费用。2013年8月,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将甲企业改制为困有独资公司.为了保证顺利实施改制,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并决定了职工安置方案和细节步骤,次日即开始实施改制的各项程序。 甲企业改制为甲国有独资公司后,依然从事精密机床的生产业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全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人员担任,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董事会成员张某为董事长,某日,张某自行决定在另外一家从事零售业的公司担任副经理,由于未涉及同业竞争,而且张某年轻且精力充沛,不会影响本公司正常的业务开展,公司董事会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要求:根据本例提供的事实,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乙方设定的抵押权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重新任免甲方的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乙方如果以公司合并为由拒付货款,该理由能否成立付款义务应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4)乙方自主决定与A外资企业合并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甲企业管理当局2013年决定利润分配的方案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6)甲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并决定了职工安置方案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7)甲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和董事长的选派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8)张某兼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
A公司于2012年1月10日与B公司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汇票结算方式。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出货物,B公司于2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3月5日A公司向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3月10日A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3月20日D公司在与E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3月30日E公司在与F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4月1日,持票人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E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F公司于4月2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4月10日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10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其中.E公司以F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追索权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B公司以F公司应当首先向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票据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同答以下问题。 (1)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C银行在3月5日对该汇票进行承兑时,其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哪些 (3)E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D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B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7)假设F公司于4月20日向C银行提示付款,如C银行拒绝付款,能否向F公司行使追索权C银行的票据责任能否免除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