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雷某就企业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雷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参考答案】
[答案及解析] A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该厂营业执照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的行政行为,A区工商局为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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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同样是当事人,同样缺席,却适用不同的结果,你认为这种做法是否有悖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有很多学者和法官都提出应该对原告平等适用缺席判决,而不再采用按撤诉处理的办法。 问题: 字数不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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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情:沈阳某公司于2000年依法获得了“惠成”文字与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使用在其生产的产品调料上。2003年初,与沈阳某公司合作的多个经销商突然要求与公司解除合同,原因是沈阳的调料市场上又出现一种名为“汇成”的调料,使“惠成”的销量受到影响。 经查,果然在一些超市里发现了由长春某企业生产的“汇成”调料。沈阳某公司认为,“汇成”与“惠成”同音,两商标标识近似,足以使人在概念上产生混淆,长春某企业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向法院起诉,要求长春某企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50万元的经济损失。 2003年7月2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商标侵权案。2003年8月1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汇成”与“惠成”文字读音相同,但被告的商标标识在字形、含义、图形的结构、图案及组合均有别于原告的注册商标,以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不足以造成混淆并导致误认、误购。被告使用的商标标识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 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12月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2004年7月13日,此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经过重审后认为,两商标在读音上完全相同,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混淆商品来源,可以认定两商标构成近似,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因此,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在《法制日报》上刊登道歉声明。 此案为什么由同一法院两次审理,却做出了不同的审判结果问题在于认定“近似商标”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难度。 问题:要求以法学理论、现行法律规定为依据;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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