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杨某家中养了3头耕牛,因有一头在农忙季节闲置不用,遂于2004年8月出租给同村农民李某,双方口头约定租期2年,每年租金200元。在李某租用该耕牛10天以后,耕牛突然丢失,寻找未果。8月10日双方协商,如果李某一个月内不能找回耕牛,由李某赔偿原告1500元现金,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100元。几天后,李某找到了耕牛,在牵牛回家的途中,李某听说市场上耕牛的价格已上涨至2000元,李某遂将耕牛牵到市场上出售给邻村的张某,获价款2100元。李某回家以后谎称牛没有找到,向杨某交付了约定的1600元。几天后,杨某有事去张某家发现了其耕牛。杨某要求带回遭到张某拒绝。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耕牛。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面的问题:
假设该牛未丢失,杨某于2004年9月因为农忙需要用牛而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法院应否支持为什么
【参考答案】
可以,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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