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HTML*}}2018年1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A。其中,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为有限合伙人。甲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18年3月,丁又与戊共同设立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另一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认为丁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要求丁退出A合伙企业。丁以合伙协议并未对此作出约定为由予以拒绝。
2018年4月,丁将其在A合伙企业的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李某,其他合伙人对这一情况并不知晓。
2018年5月,丁以其在A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向张某借款100万元,其他合伙人对这一情况并不知晓。2018年11月,丁因投资失败,无力偿还张某的到期借款。丁在A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价值50万元。张某因欠A合伙企业50万元到期债务,遂主张以该笔债务抵销丁欠其借款50万元,并同时向A合伙企业提出就丁在A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行使质权。A合伙企业对张某的抵销主张及行使质权的主张均表示反对。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HTML*}} 张某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丁在A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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