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买卖双方按CFR条件和信用证付款方式签订一份买卖50公吨蜂蜜的合同,合同包装条款规定木条箱装(woodencrate),实际货物也是木条箱装。4月5日买方开来信用证,误将木条箱写成木箱(woodencase)。卖方直到装船前两天才发现信用证规定的包装与合同规定的包装及实际货物的包装不一致。卖方认为修改信用证已来不及了,于是决定按原计划装船,因为仓库中有木箱装的货物,既不影响按时装运,又符合信用证要求。装运后的第二天(4月25日)收到买方来电,承认因其疏忽误将木条箱写为木箱,要求依照合同修改信用证。同时,买方也收到了银行关于将木箱装改为木条箱装的信用证修改书。卖方拒不同意修改,将修改书退回,坚持按木箱装的单据办理寄单议付。4月29日买方来电表示对卖方的违约行为无法接受。5月6日,开证行来电:“我信用证对货物价格条件为C&F,而你方发票上表示价格条件却为CFR,因此,单证不符。单据暂存我处保存,速告如何处理。”后虽经卖方与开证行和买方多次交涉,均无效果。最后卖方被迫派人去进口国与买方面谈,自费在目的港加工更换了包装。试分析此案卖方的失误及教训。

【参考答案】

卖方的失误及教训主要有:审证不仔细,未能及时发现问题;未能果断提出修改信用证;未经与客户沟通,擅自改用与合同不符的包装;制单不慎,导致单证不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