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某与王某是表兄妹关系,自小青梅竹马,长大后双方彼此真心相爱。1999年双方都向各自父母提出结婚请求,遭到反时,二人竟要自绝于人世。双方父母无奈,只得默许。2000年他们隐瞒近亲关系后,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了解近亲结婚的危害后,双方约定不要孩子,如果想要就收养孤儿。但是不料避孕失败,2002年王某怀上孩子,由于王某身体不好,医生建议不宜手术,双方也想把孩子要下,就把孩子生了出来。未料孩子出生不久就患病去世,王某受刺激过大患上精神分裂,张某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也没有结果。张某父母劝他们离婚,对此王某父母也予以理解,表示只要他们愿意,并支付一定费用,就可以离婚。但是张某却不愿意,仍然要维持现状。张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婚姻无效。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甲与乙1999年结婚。次年乙继承了父亲楼房三间。2001年冬,乙患病,同年12月故去。当时甲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悲伤,引起早产,于2002年元月12日生一男孩,第二天男孩死亡。甲因破伤风于2002年元月31日死亡。乙的哥哥丙与甲的母亲丁安葬了甲。丙认为自己安葬了弟弟、弟媳,三间楼房系乙遗产,应该归他所有;丁认为房产有她女儿甲一份,她有权继承,不应全部归丙。 问:楼房三间是否是乙的遗产丙有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丁有没有继承的权利应当由谁继承

【参考答案】

楼房三间应该由丁全部继承。因为:(1)楼房三间,是乙与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甲、乙共同所有,所以乙死后,楼房三间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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