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先秦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都于2002年就变体“秦都”字及汉语拼音组成的组合商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获得批准,核定使用商品为秦都饭店及秦都风味小吃,商标证号为第23456号。2004年5月10日,李红与先秦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引进使用“秦都”注册商标、名称字号、风味小吃系列特色菜品协议书》,约定由李红在三春市开设酒家,使用该公司的注册商标和名称字号,使用期限一年,使用费6万元。公司向李红出具了“独家代理”授权书,该协议未送交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发出公告。协议签订后,李红即开始在三春市经营“秦都风味”系列菜品,并于2004年11月10日在三春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了“秦都饭店三春分店”。2004年8月底,赵青也派人到先秦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学习“秦都”系列菜品的制作工艺,并于2005年1月开始在三春市经营该系列菜品,还在其开办的南方大酒店门前竖起一块内容为“引进秦都风味系列菜品”的灯箱广告。李红发现后向三春市人民法院起诉,称依其与先秦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的引进协议,其取得了在三春市独家使用“秦都风味”注册商标的独家使用权。赵青在三春市开设秦都风味系列菜品并大做广告,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赵青撤销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3万元。
请问:
(1)“秦都风味”是否为注册商标李红要求保护的“秦都风味”文字商标的独家使用权是否存在
(2)李红与先秦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的许可协议是否有效
(3)李红作为商标侵权发起人,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

(1)“秦都风味”不是注册商标。该许可使用合同指向的注册商标的表现形式是“秦都”字及汉语拼音组成。因为,国家商标局核准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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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A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 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 2以上的董事或1 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2年3月,A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 200万元;乙出资1 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03年5月,A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4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 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 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 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5年3月,A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A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题: (1)A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2)A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A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A公司股东会做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A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