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4年真题)材料一:《汉书·宣帝纪》:“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材料二:《唐律疏议·名例律》:“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泄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与材料一相比较,材料二所体现的这种刑罚适用原则发生了哪些变化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材料二中的这种刑罚适用原则发生的变化有: ①材料二扩大了亲属隐匿的范围,甚至包括部曲、奴婢为主人隐匿; ②材料......
(↓↓↓ 点击下方‘点击查看答案’看完整答案 ↓↓↓)